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所有在校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第六条 留校察看无察看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工作处分决定进入学生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 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情节严重,造成较为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罢课、罢餐、带头闹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餐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 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酒瓶及其他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故意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