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整洁优美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广西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院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勤工人员。 第三条 我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 校门管理第四条 进入学院的院内常住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学员证、工作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它证章、证件。第五条 进入学院办事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证件或介绍信,接受门卫的查询,并予以登记,在报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 未执有本条规定的证件的外来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经门卫同意后才可进入学院。 第六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对违反者,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触犯法律的,还可以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常住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时,要接受门卫的管理;携带物品的,要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八条 在学院规定的关门时间进出校门的,不得大声喧闹,要静候保卫人员前来开门,要按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校内秩序管理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宿舍管理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张贴严格按照《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宣传栏张贴及保护规定》执行。散发宣传品应当经过学院保卫部门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和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者,学院保卫部门要及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设施、设备的,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后勤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必须报经学院团委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