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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山水职业学院第九届辩论赛活动方案

时间:2012-11-30 09:54作者:团委 点击: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第九届辩论赛活动方案
一、活动意义
      本次辩论赛主要是了为丰富同学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气氛,促进班级之间的友好关系,开拓同学思路,体现我校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提高同学的思辨能力,锻炼表达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展现当代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同时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了校园气氛,提升校园人文品味。
二、参赛对象
全院在校生
三、比赛时间
系部初赛:拟定2012年12月3日前(请各系于12月3日上午9点前提交本系参赛队名单);
学院初赛:拟定2012年12月4、5、6日;
学院复赛:拟定2012年12月11日;
学院半决赛:12月18日;
学院总决赛:12月19日;
四、比赛地点
教学楼201
五、参赛办法
系部初赛:各系部自行组织本系全体学生参加系里的辩论赛,选出优秀的辩手4人组成队伍参加决赛(每支代表队必须有至少1名2012级学生)。
学院复、决赛:各系的代表队伍参加全院的复、决赛。
六、比赛方式: 
辩论赛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学院初赛、学院复赛、学院半决赛、学院总决赛。
系部初赛由学院各系部自行举办,各系部的每个班级都要出至少一支参赛队参加,比赛时间由各系部自定。
学院初赛以系部为单位,各派一支参赛队比赛。学院初赛分A、B两组,每组三个队。各队派代表抽签,确定组别。确定后,小组内部以积分制的形式开始循环赛(如:A1对A2,A1对A3,A2对A3),小组内选出两个参赛队参加决赛。学院初赛为一天两场,A、B组各一场。
学院复赛分别由小组内胜出的两个队参加,由A组的第一名对B组的第2名,A组的第二名对B组的第一名。两场比赛在一天进行。
学院半决赛由复赛中输的两个队争夺第三、第四名,学院总决赛由复赛中胜出的参赛队争夺冠亚军。

附件一
辩论赛的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比赛规则
本届辩论赛分初赛和决赛(含半决赛和总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注意事项:
(1)时间提示:自由辩论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将举黄牌提醒,用时满时,以举红牌示意停止发言。其他阶段,每方队员在所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将举黄牌提醒,用时满时,以举红牌示意来停止发言。终止钟声响时,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做违规处理。
(2)语言要求:要求紧扣辩题,论点鲜明,逻辑清晰,言简意赅,文明用语。
(3)行为要求:着装整洁,举止得当,文明比赛,文明观赛。
 二、自由辩论和公辩规则
(一)攻辩规则
  为提高辩论赛的精彩程度,特在比赛中增加一个新的阶段即公辩阶段,程序如下:
  1、攻辩由正、反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的第二、三名辩手进行攻辩;正、反方的第一名辩手作攻辩小结。正、反方的二、三辩各有且必须有一次任为攻辩;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成本攻辩,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提问的均要扣分。每一轮攻辩,攻辩角色不可互换。
4、正、反双方选手站立完成每一轮攻辩阶段,攻辩双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双方选手在限时内任意发挥。
5、每一轮攻辩的时间为2分30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可超过30秒,每轮必须提出3个以上的问题。辩方每次回答不可超过30秒。用时满时,以红牌终止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与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6、四轮攻辩完毕,正方一辩与反方一辩先后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3分。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即涉及的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二)自由辩论规则
    1、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2、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3、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
    4、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将举黄牌提醒,用时满时,以举红牌示意停止发言。
    5、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另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辩手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
    6、自由辩论是检验一个队整体配合能力以及每一位辩手实力的重要阶段。辩手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简洁明了地加强自己的论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论点,如果流于空洞衣物的攻击或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言观点,或者出现语误、空场等情形,都将影响该队的成绩。
三、评判标准
1、团体部分:
(1)审题准确把握辩题内涵和外延,对所持立场能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点鲜明,对本方难点能有效处理和化解。
(2)展开对辩题的理解和论述能在广度上展开,在深度上推进,整个辩论过程条理清晰,能给人以层层递推的美感。
(3)辩驳提问抓住对方要害,问题简单明了;回答直面问题,有理有据。注重针对辩题正面交锋。
(4)配合具有团体精神,队员间相互支持配合,论辩衔接流畅、方向统一,攻守兼备,自由辩论时发言错落有致,体现“流动的整体意识”。
(5)语言普通话标准,语速抑扬顿挫,语言流畅,富于感染力,体现国语的优美。
(6)辩风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敢于创新,勇于表现,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穿全局。
(7)形象着装整齐,仪表大方,体现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
 2、个人部分:由评委根据每位辩手在整场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印象分,可参考:
(1)陈词流畅,说理透彻,用语得体;
(2)提问合适,回答中肯,反驳有力,反应机敏,幽默风趣中寓见解。
(3)台风与辩风。
(三)胜负判定
1、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队得分
2、参赛两队中总计得分居高的一队取胜
3、如果两队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胜负
4、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参赛队员的得分. 如果两队员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的人选
四 、评判及评分标准
(一)评判
每场比赛,组委会将聘请5位教师担任评委组成评审组进行全程评议。
(二)评分标准
1、团体分(共150分)
陈词:10分    攻辩:40分   攻辩小结:20分    自由辩论:40分    总结陈词:10分
语言风度:10分  团体配合:10分    综合印象分:5分    纪律分:5分
2、辩手个人得分(每场总计50分)
每场比赛的最佳辩手由得分最高者获得,本次比赛全场最佳辩手由个人累积分最高者获得。
个人得分具体如下安排:
整体配合:10分、语言表达:10分、辩驳能力:10分、美感风度:10分、综合印象:10分
(四)点评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
五、奖项设定
(一)团体奖:冠、亚、季军
(二)个人奖:最佳辩手奖
备注:本次大赛将给得奖队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奖状及奖品。
附表二
活动流程
(一)、确定初赛日期,各系负责相关的工作
(二)、做好复赛的相应准备
1、申请比赛场地,确定复赛时间;
2、在比赛前,确定比赛主持人及主持稿;
3、组织各系参赛队伍抽取辩题;
4、确定评委,并提前邀请;
5、比赛前打印出参赛选手的签到表和总分表,及评委的评分表;
6、确定每场计分的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收取评分表人员)并向其说明评分规则(计算平均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7、确定每场比赛两名计时人员并向其说明计时规则。
(三)、复赛比赛流程
1、工作人员、主持人提前一个小时到达比赛现场,工作布置比赛现场(评委评分表、笔、饮用水的摆放,选手的座位安排及各系拉拉队的座位安排);
2、各参赛队伍提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并签到;
3、评委提前1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与评委说明比赛评分规则;
4、主持人在介绍评委、参赛队伍及比赛规则之后,宣布比赛开始。
具体程序如下:
    1、主席致开场词,介绍该场参赛队员、评判团成员和比赛规则。
2、辩论程序及时间分配:
(1)正方一辩发言3分;
(2)反方一辩发言3分;
(3)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2分30;
(4) 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2分30;
(5)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2分30;
(6)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2分30;
(7)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3分;
(8)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3分;
(9)自由辩论(正方先开始)8分钟;
(10)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11)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3、评判团进行评判,工作人员计分作统分工作。
    4、请本场的评判代表分析赛情。
      5、主席宣布本场比赛各队的得分情况及最后结果。
      6、本场比赛结束,退场。


                                                                                                                                     主办方:学工处、院团委
                                                                                                                                      承办方: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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