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欢迎您!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当前位置: 主页 > 学生园地 > 规章制度 >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12-21 09:23作者:学生园地 点击:
为了切实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和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
根据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A级)。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B级)。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C级)。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查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  贫困生评定办法:
1、政策告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贫困生认定通知,各系部组织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班主任通过班会政策告知。
2、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填写个人材料,同时递交纸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
班主任、班委会应从查阅学生档案、财务处交费记录和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及学生公寓宿管员,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情况,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3,参评成员应包括班、团支委相关人员、宿舍长及普通学生代表),每个参评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参评学生数2/3以上投票同意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班主任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级和排序,汇总后报所在系部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
4、系部审查建档
各系部应对本系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实际等认真审查,建立系部贫困生档案。贫困生档案经系部负责领导签字,连同系部贫困生花名册(电子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各系部辅导员应深入调查,准确掌握本系贫困生的基本情况,以保证贫困生建档及资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批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院贫困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五天)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资助网贫困生管理系统”。
第六条 贫困生的管理
1、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被认定为贫困生资格者,须参加学院和系部统一组织安排的公益性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3、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分院资助评审小组对已认定的各档次贫困学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复议调整情况作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5、 对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恶意拖欠学费者(经学院批准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除外);
(2)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3)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6、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请客、持有高档手机(包括小灵通)、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MP4、CD机等高档用品、佩戴金、银、玉石等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染发、做头发、理奇形怪状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
    7、学院将不断完善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贫困生档案,并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实行。
 
------分隔线----------------------------